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意定監護契約得否約定受任人之順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聯想「意定監護」的制度核心目的——「尊重本人意思自主」。接著引用民法第 1113-4 條關於受任人人數之規定(得為一人或數人),並運用「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推導出法無明文禁止下,為落實本人預先安排之本意,應容許約定候補(順位)受任人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