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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意定監護契約得否約定受任人之順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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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意定監護」的制度核心目的——「尊重本人意思自主」。接著引用民法第 1113-4 條關於受任人人數之規定(得為一人或數人),並運用「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推導出法無明文禁止下,為落實本人預先安排之本意,應容許約定候補(順位)受任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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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為數人時,得否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約定先後擔任之順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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