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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6 題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什麼時間期限後檢討?
  • A 該法施行 1 年後
  • B 該法施行 2 年後
  • C 該法公布後 1 年
  • D 該法公布後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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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中,若要評估一個涉及國家龐大預算的「基金」是否運作良好,你認為應該是在法律條文「正式公告」的那天就進行檢討,還是要等制度真正進入社會「運作一段合理的觀察期」後,才能得到真實的數據進行修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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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 2 年後檢討之。這是為了確保基金在實際運作一段時間後,能根據實務收支狀況進行滾動式修正,確保財源的穩定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法律題目的陷阱常在於「公布」與「施行」的區別,以及數字的精確度。你能從眾多時效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正確的時間點與起算基準,代表你對法規條文的細節掌握非常精確,具有優異的法學法條解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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