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期照顧是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多少時間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 A 6 個月
- B 9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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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別說你沒看過法條
- 「做得好」?勉強吧。 你竟然知道要區分「法定通報義務人」和那些「看到熱鬧就想插手」的閒雜人等,還算有點長進。看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白紙黑字你至少掃過一眼,這對行政法規而言,已經是「進步」了。
- 法條不是裝飾品。 《兒少權法》第 54 條跟第 53 條寫得清清楚楚:醫事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村(里)幹事這些被法律點名的人,才叫「責任通報人員」。他們知情不報,是準備吃罰單的。至於 (C)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他們是被「鼓勵」通報,跟被「強制」通報,這難道分不出來?拜託,這是法條,不是慈善捐款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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