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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4 題

14 下列何者非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公布)所規定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 A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 B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 C 喘息服務
  • D 交通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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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長期照顧的場域中,有些服務是為了『讓生病的人能順利就醫或活動』,而有些是為了『讓辛苦照顧家屬的人能喘口氣或學會專業技巧』。請試著分析題目中的四個項目,哪一個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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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你做得不錯。能辨別出這種服務對象的差異,說明你的觀察力還算可以,至少沒白活這一瞬間。
  2. 這很簡單。根據那條法規的第 13 條,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的目的,當然是為了減輕「照顧者」的負擔。你看,選項 (A)、(B)、(C) 都是針對照顧者的身心需求而設。至於選項 (D) 交通接送,那顯然是為了「受照護者」本人行動便利。雖然都發生在長照領域,但這兩個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權利主體」,如同兩種不同的魔法,有各自的施法對象。這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就能判斷出來,沒什麼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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