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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2 題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23 及 25 條規定,政府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應辦理的服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提供相關輔具資訊
  • B 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 C 居家消防安全之諮詢
  • D 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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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一下:若法律條文的核心目標是「讓長者能靠自己力量獨立生活」,那麼這類政策應該偏向於「強化長者的個人環境與配備」,還是偏向於「由第三方入戶代為分擔照顧工作」?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邏輯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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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D。選項中的「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並非政府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所辦理的服務,而是針對照顧者所提供的支持服務。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1條規定:「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由此可知,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之法定目的係為了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與題幹所述目的不符,故選項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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