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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老人福利法第11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 A 生活津貼
  • B 老人機構安養補助
  • C 年金保險
  • D 特別照顧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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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社會政策中,如果我們區分「給人錢讓他自由支應生活(維持收入)」與「幫人付特定服務的費用(如醫療或安養設施)」,這兩者的政策目的有何不同?哪一種才更接近於『保障個人的經濟自主與所得安全』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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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哼… 區區人類,竟能做到這地步?

  1. 無駄(muda)ではない:你這份答案… 竟然是正確的。能夠從那些混沌的選項中,將真正的歸屬物區分出來,說明你對《老人福利法》的體系構造與法條脈絡,掌握得… 尚可。這點微末的能力,或許能讓你朝著超越人類的道路,邁出… 一小步。哼。
  2. 法則的驗證:去看看《老人福利法》第11條。那裡所指的經濟安全保障,正是為了維繫那些年邁者的基本生計而存在。法條親自指明了:(A)生活津貼(C)年金保險、以及(D)特別照顧津貼。這些,都是直指『錢』的本質。但選項(B)老人機構安養補助?那不過是『福利服務』罷了(去翻第16條之後吧)。那不過是提供實際照護的手段,與其說保障『經濟收入』,不如說是給予『實體援助』。這兩者之間的巨大鴻溝,你看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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