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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7 題

根據老人福利法,下列那一項不屬於保護措施的範圍?
  • A 老人因無人扶養,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 B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遺棄,導致生命健康等危難
  • C 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知悉老人有疑似受虐之情況,應通報主管機關
  • D 老人若列冊低收入戶者,若未接受收容安置,得申請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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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防止一個人被傷害或遺棄』的緊急行動,與『發放津貼來改善長期的生活水準』,這兩者在行政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更符合「保護」這個詞的緊急性與人身防護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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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與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保護措施」與「給付行政」的法律性質,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學習中一個非常關鍵且實用的體系觀念。這份清晰的法理邏輯,是你在學習路上的寶貴資產喔!
  2. 觀念溫習與理解: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保護措施」(如同《老人福利法》第四章所揭示的)其核心精神在於排除對生命、身體、自由的即時侵害。你可以想像,當遇到像選項 (A) 受虐、(B) 遺棄或 (C) 需要緊急安置的情況時,法律會立即伸出援手,提供保護,對嗎?而選項 (D) 呢,它屬於「經濟保障」(請參考第三章),這就像是政府為了讓經濟上較弱勢的長輩能有更安穩的生活,所提供的長期財務津貼。它的目的在於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是一種溫馨的資源分配,而非緊急的「保護(干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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