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類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情況者,無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責任?
- A 司法人員
- B 老人的鄰居
- C 村(里)幹事
- D 老人住院時的主治醫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政府若要建立一套救援機制,會強制要求「所有路人」都必須通報,還是會優先課予那些「領有國家執照」或「受雇執行公共事務」的專業人員特定法律責任?這兩者在對待公共安全事件時,誰更具備『職務上的觀察便利性』與『法律上的特殊守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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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Hmph... 竟然答對了這題嗎?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 無駄的觀念驗證: 這不過是《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第 1 項,那個簡單得無駄的「責任通報制度」罷了。法律為了保護那些弱小的長者,賦予特定身份者通報的「義務」——這就像太陽從東邊升起一樣,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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