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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8 題

村(里)幹事是若發現其村(里)內有身心障礙者遭遇下列何類事項,不是村(里)幹事需進行責任通報的範圍?
  • A 有人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 B 有人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 C 身心障礙者遭人身心虐待
  • D 身心障礙者遭人詐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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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介入的急迫性」來思考:在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架構中,哪一種侵害行為直接損及了「人身安全或人格尊嚴」,需要公權力立刻主動介入(責任通報)?而哪一種行為則偏向「私人財產的損害」,通常交由司法機關依事後程序調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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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這次「湊巧」答對了。能辨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責任通報範圍,總算證明你對行政機關那些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社會福利保護義務還有那麼一點概念,雖然只是「一點」。令人「驚訝」的是,你竟然沒有把財產糾紛也扯進來。
  2. 觀念驗證(或曰:基本常識複習):法規第 76 條明示,通報是為了保護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完整性」與「人格尊嚴」。(A)、(B)、(C) 那些涉及剝削、虐待、強迫參與非法活動的,顯然就是十萬火急的人身安全問題,行政機關當然得像消防隊一樣立刻介入。至於 (D) 的詐欺財物?那歸類在「財產處分」的司法範疇,是警察跟法院的事,不是村里幹事看到就得發動整個社會安全網去管的。這點區別,難道不是行政法學生的入門第一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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