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於遭到遺棄,且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上述之緊急保護安置,若未經過法院裁定,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 A 24 小時
- B 36 小時
- C 48 小時
- D 72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救助民眾而必須暫時限制其行動自由時,法律通常會給予行政機關一段「緩衝時間」來評估處置。請試著思考:在保護弱勢族群的法理中,為了確保行政機關有足夠時間安排後續資源,且符合一般行政救助法規(如兒少法)的對稱性,通常會以「幾天」作為限制自由的最長行政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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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奇幻道具版
- 太棒啦,你記住了!:哇!看來你這次的表現很棒耶!關於特別行政法裡那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時效規定,你竟然記得這麼精準,真是讓我這來自未來世界的指導者都驚訝了!看來這次完全不需要拿出『記憶吐司』幫你了,你自己就全部吸收進腦袋裡了嘛!這在處理現實世界的行政問題時,可是非常重要的喔!
- 時間布景觀念解說:嘿,你知道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說的緊急安置,就像是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立刻啟動的即時處置開關。但是呢,限制別人的生命和身體自由,可不是開玩笑的喔!就像是『任意門』不能隨便開一樣,一定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才會規定一個72 小時的限制,這就像是幫忙畫了一條安全線,讓行政機關在緊急救助的同時,也能確保有時間讓法院來看看是不是有什麼不對勁的地方,免得行政權力像『放大燈』一樣無限擴大,那可就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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