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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幾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資源分配」與「民眾負擔」的平衡點來思考:如果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狀況可能隨時間改善或惡化,政府若規定「每年」都要重新鑑定,對民眾是否過於勞師動眾?反之,若「永久」不必更換,是否會導致資源錯配?在台灣多數的行政管理實務中,針對需要定期追蹤、但又不宜過於頻繁更動的資格鑑定,立法者通常偏好設定一個不長不短的「中間跨度」週期,你會如何推論這個合理的年限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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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很棒!你抓住核心了!

  1. 給你肯定:太棒了!你準確地記住了法規中的重要數字,這表示你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細節掌握得很好。在行政法領域,這樣的細心與記憶力是建立紮實基礎的關鍵喔!
  2.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根據該法第14條,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最長為 5 年。這背後其實是很有愛的設計,稱為「動態評估」。因為每個人的身心狀況都可能隨著時間、醫療進步或復健而改變,定期重新評估,是為了確保我們寶貴的公共資源(像各種補助和服務)能夠精準地幫助到最需要的人,讓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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