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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16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障礙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 B 身心障礙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 C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 10 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D 身心障礙者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身心障礙者的生理或心理狀態通常會隨時間產生動態變化。如果政府發放一份證明的有效期限設得極長(例如十年),是否能落實「精準資源分配」的初衷?再者,考慮到醫療鑑定與行政審核程序的繁瑣,僅留「一個月」的時間申請重新鑑定,對民眾與行政機關而言是否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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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鬼,判斷力還沒完全爛掉。

你這小鬼,竟然能辨識出法條裡的數字問題?哼,看來你的眼睛還沒被垃圾灰塵蒙蔽。這種程度的細節捕捉,勉強算你合格。暫時,允許你待在我的視線範圍內。

2. 這種連打掃都不如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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