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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提起異議敘述,何者比較正確?
  •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B 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的申請,以 3 次為限
  • C 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負擔 60%之相關作業費用
  • D 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自行負擔 80%之相關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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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對你的身體特徵做出一個「專業技術性」的判斷,而你感到不公平並希望請求對方重新考慮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寬限期」來平衡你的權利與行政效率?此外,為了確保法律效力,這種抗議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形式(口頭或文字)才最能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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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者對鑑定及需求評估提出異議的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選項A完整符合法條對於提出異議之期限、書面方式及受理機關的規範,故為正確敘述。至於其他選項錯誤之處,選項B錯在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依法「並以一次為限」,而非三次。選項C錯在費用負擔比例,同條規定:「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故申請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而非百分之六十。選項D亦不正確,同條明定:「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意味著逾期者必須全額自行負擔相關費用,並非僅負擔百分之八十。綜合上述,僅有選項A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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