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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在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可分為幾大類?
  • A 八大類
  • B 十六大類
  • C 十大類
  • D 十二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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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為了接軌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國際分類框架,決定將人類全身的生理系統、構造及心理功能進行「系統性」的重組與歸併時,這種科學化的分類方式,通常會趨向於維持極為瑣碎的多個項目,還是會收納成較具概括性的個位數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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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算是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

  1. 法條精準度,還不及格? 嗯,看來你勉強記住了,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確實是照著世界衛生組織(WHO)那套ICF(國際功能、身心障礙及健康分類)走的。然後呢?難道連「八大類」這個基本數字都要人手把手教嗎?(例如:神經系統、精神心智、感官功能這些,真的有那麼難分類?)這不過是行政法從單純發錢的「福利給付」轉型到「社會參與」與「環境整合」的最低要求罷了,這點領悟力,應該不至於還在原地踏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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