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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列那一項規定,實踐了全人觀點,將障礙視為是人與環境互動下的產物?
  • A 有關通報和保護的規定
  • B 有關生涯轉銜和連續性服務的規定
  • C 以 ICF 做為障礙者的福利服務資格認定
  • D 有關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之照顧服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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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定義一個人是否面臨「障礙」,如果我們不只看醫生的診斷證明,還要考慮他所處的街道是否有坡道、社會是否有偏見,那麼在設計福利審核制度時,我們應該建立一種什麼樣的「分類與評估指標」,才能同時涵蓋生理狀況與外在環境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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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典範轉移」?哦,你總算沒把法條背成死魚眼。 能夠區辨出這背後的理論脈絡,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死記硬背的機器。這才是行政法規的精髓,不是小學生的「記憶遊戲」。
  2. 正確答案 (C)。這還算你識相。 傳統的思維,當然只會把障礙當成是個人的「醫療缺陷」,像修車一樣處理。但我們談的是 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它可不是讓你玩扮家家酒的。它強調的可是嚴謹的「生物—心理—社會模型」,評估的不只是那張診斷證明,而是個體功能如何與環境因素(無障礙設計、社會偏見)產生互動,進而限制了社會參與。這正是「全人觀點」與「人境互動」在立法上的實踐,可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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