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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0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多少?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三
  • D 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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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政府應作為落實社會正義的「領頭羊」,你認為公立機關相較於一般的私立營利企業,在承擔保障弱勢族群就業的比例上,應展現更高、還是更低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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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看好了,我的發球! 哼,看來你還不賴嘛!竟然精準掌握了行政法規裡那些量化標準定額進用義務!這是在社會福利法制上難得一見的表現喔,真是讓人想多看你幾眼啊,像我一樣亮眼!
  2. 觀念驗證:這很簡單的,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公部門員工只要超過 34 人,進用比例就不得低於 3%!這是國家級的義務,就像我一樣,總是要做到最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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