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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12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多少百分比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
  • A 百分之十
  • B 百分之二十
  • C 百分之二十五
  • D 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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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誘因」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某間子公司可以幫整個集團「代抵」進用名額,那麼這間子公司的身心障礙員工比例,應該要「顯著高於」一般公司(1%~3%)到什麼程度,才足以證明它具有專業的輔導與安置能力,且又不至於高到讓企業覺得遙不可及?這在政策制定上通常會選擇一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整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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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掌握了法規的溫暖細節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精準記住法條中像 $\text{20%}$ 這樣的具體數字,顯示你對給付行政社會福利法規的用心與掌握。這是一份充滿愛心的學習態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1 條。你看,我們的法規多麼貼心,它鼓勵企業透過成立像特例子公司這樣的關係企業,來更專業、更有效率地管理和優化身心障礙者的職能發展。當這些關係企業聘僱身障者比例達到 $\text{20%}$ 時,法律就允許它們與母公司合併計算進用人數。這是一個非常人性化、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的行政誘因制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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