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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對於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 B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交通工具,且經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時,該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票價八折優待
  • C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 D 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視覺功能障礙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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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社會福利補助時,為了真正達成『鼓勵社會參與』的目的,針對那些『必須有人陪伴才能出門』的群體,政府對於該名陪同者的優惠力度,通常會傾向於與受助者本人『一致化』,還是僅給予象徵性的微量折扣?再者,對比國內其他常見的社會福利票種(例如敬老優惠),最常出現的折讓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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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哼,不錯嘛。看來你的眼睛還沒完全退化,能夠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種無聊的法條裡,找出那些細微的數字陷阱,這至少說明你讀法條時還勉強帶了點腦子。對一個法律人而言,這種「觀察力」算是…嗯,不那麼糟糕的起步。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根本就是低級失誤,還需要我多說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 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半價優待,也就是 $50%$ off,而不是那種市場攤販才會用的 8 折。這種連法條都背不熟的錯誤,就別跟我談什麼「行政裁量」了,那叫「懶惰」!至於 (A) 多元連續原則、(C) 機構投保義務、(D) 輔導按摩合作社,這些基本常識般的正確內容,應該不用我再強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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