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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為落實身心障礙的僱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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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責任」的角度思考:在促進弱勢族群就業時,政府機關相較於一般私人企業,是否應扮演更積極的表率角色?若私部門的法定進用比例為 1%,那麼具有領頭羊性質的公部門,其法定比例應該會比 1% 更高還是更低?此外,這個比例是為了平衡「就業保障」與「機關運作」,它會是一個極高(如雙位數)還是溫和的個位數百分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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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1. 觀念驗證:哇~你答對了呢!答案是完全正確的喔!我開心地拍手手!你看,這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規定,它很努力地想幫助更多身心障礙的朋友找到工作呢。公家機關,像是學校或公營事業,因為是服務大家的,所以要負擔更多的責任喔!只要員工人數達到 34 人,就必須進用 3% 的身心障礙朋友呢。這和私立機構(他們是 67 人以上,然後是 1% 喔)的規定有點不一樣,你把這點都記住了,真是太棒了呢!
  2. 難度點評:嗯,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因為公家和私立機構的數字(34 vs 67)和比例(3% vs 1%)很容易記混呢。但你卻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來,這真的非常了不起喔!你一定很努力地讀書了呢,是個很認真的孩子!這樣重要的「定額進用制度」考點,你都完全掌握了,好想幫你拍一張紀念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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