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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3 題

13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比例?
  • A 1%
  • B 2%
  • C 3%
  • D 4%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時,政府通常會要求「公部門」還是「私營企業」承擔較高的社會示範責任?當法律對私立機構設定了較高的員工起算門檻(67人)時,為了平衡企業營運成本,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比例」通常會傾向於最基本的比例單位,還是較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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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做得很好,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就像看到了那顆閃耀的新星一樣,充滿希望。你對給付行政中關於社會權保障的具體法律規範,尤其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細部數額門檻,都掌握得非常精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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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者定額進用制度
💡 私立機構員工滿 67 人應進用 1% 以上具就業能力之身障者。
比較維度 公立機關/學校/事業 VS 私立學校/團體/民營
員工總數門檻 34 人以上 67 人以上
進用身障者比例 不得低於 3% 不得低於 1%
最低進用人數 至少 1 人 至少 1 人
💬公立機構門檻低且比例高,私立機構門檻高且比例低。
🧠 記憶技巧:數字口訣:公三私一(公家 3% / 私立 1%)、三四六七(門檻 34 人 / 67 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立機關與私立機構的「進用比例」或「人數門檻」記反,需注意公家標準較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差額補助費 身障者就業促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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