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向加害人所屬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 1 年內提出申訴
- B 加害人所屬機構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C 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60 日內,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D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中,為了平衡「保護受害人權益」與「維持法律關係安定」,對於法律爭議的救濟期限,通常會參考《訴願法》的標準期日;那麼,你認為這類具有高度時效性要求的特別法,其救濟期限是會比一般的『訴願期間』還要長嗎?還是會保持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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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失足。能夠辨識出「救濟期間」的數字差異,證明你對《性騷擾防治法》的條文還算有那麼一點點印象。這類考驗「時效性」的題目,本來就不該是你的罩門!
- 為什麼 (C) 選項根本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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