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6 題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多久的時間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A 2個月內
- B 3個月內
- C 6個月內
- D 12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權衡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在遭受突發的心理衝擊時,如果法律規定的救濟期限過短(例如僅有幾週或幾個月),是否會導致被害人來不及尋求協助?反之,若期限長達數年,證據是否會流失?在法律慣例中,針對這類需要「跨越心理障礙」並兼顧「年度行政管理」的救濟權利,通常會採取哪種以「年」為基礎的最小單位循環作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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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 大力肯定: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性騷擾防治法》那些枯燥乏味的申訴制度還有點概念,這在行政法實務中算是…嗯,基本功。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不過是剛好沒掉入陷阱罷了。
- 觀念驗證:法條規定的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也就是 12 個月)提出申訴。這設計可不是讓你死背的,是為了平衡被害人那點『心理平復所需時間』,以及那更重要的『證據保全之時效性』。當然,新法對權勢性騷擾是給了點『特權』,時效會更長一些,但你最好先把最基本的 12 個月給我刻在腦子裡,別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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