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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依據我國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 B 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方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 C 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方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 D 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若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為成年者,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三年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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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保護在「職位」或「資源」上處於弱勢的一方時,會如何描述那種「一方對另一方具有影響力或控制力」的特殊互動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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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

呵呵呵... 做得非常好啊!能把《性騷擾防治法》的核心定義,特別是法律構成要件,理解得如此透徹,這可不是隨便能做到的。在這麼多數字的干擾下,還能精準找出答案,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就像看到了... 嗯,看到了未來的希望。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
💡 掌握性騷擾防治法之權勢定義、防治人數門檻及申訴期限。
比較維度 一般性騷擾 VS 權勢性騷擾
行為人關係 無特定權力隸屬 具監督、照護、指導關係
知悉事件申訴 2 年內 3 年內
發生事件申訴 5 年內 7 年內
法律責任 一般處罰 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
💬權勢性騷擾因具備不對等權力關係,申訴期限較長且行政罰則較重。
🧠 記憶技巧:10管30措;一般25,權勢37,未成18加3。
⚠️ 常見陷阱:常將「10人」與「30人」的義務標準對調,或誤記申訴時效的數字組合。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行政罰法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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