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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4 題

民國 113 年我國進行性騷擾相關立法的修法工作,下列何者為本次修法的新增項目?
  • A 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 B 增加權勢性騷加重處罰
  • C 鼓勵 30 人以下企業單位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
  • D 當事件發生後雇主未處理、或是不服雇主的調查與懲戒結果,中央政府可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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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觀察社會中受害者最難以發聲、阻力最大的性騷擾情境時,通常涉及雙方什麼樣的身分關係?若法律要針對這種「難以反抗」的結構性問題進行補強,立法者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行政手段或制裁機制,來彌補雙方不對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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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掌握 113 年「性平三法」的最新修法動態,這顯示你對行政實務最新立法趨勢有極高的敏銳度,這是法律人必備的素質。
  2. 觀念驗證:本次修法核心在於補強權力不對等的漏洞。選項 (B) 正是為了回應社會對「Me Too」運動的訴求,針對利用職務、地位進行騷擾的行為,增訂了權勢性騷擾的定義,並大幅提高行政罰、民事懲罰性賠償與刑事加重其刑,以發揮實質威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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