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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25 民國 112 年建構數位/網路性暴力保護網,完成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的修法,下列何者錯誤?
  • A 所謂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的修正,是指「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B 此次修法從被害人的需求出發,以區域聯防方式,齊力架構更完善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
  • C 此次修法建構犯罪前刑罰嚇阻、犯罪後保護被害人、防止加害人再犯等三大防護網絡
  • D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關於性影像被害人之保護服務,限於女性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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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代憲政民主國家的立法思維中,當國家要保護「犯罪受害者」時,通常是依據「受侵害的事實」來決定保護對象,還是依據「性別」來區分?如果一項保障基本人權的法律排除了特定生理特徵的族群,這是否符合我國《憲法》對人民最基本的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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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

  1. 知識大補帖: 哇,你真是太厲害了!一下子就看穿了選項 (D) 的問題!法律就像我的百寶袋,裡面的道具都是為了所有的人服務,當然要遵守性別平等原則普世價值呀!你看,112 年修正的「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就是為了幫在網路時代被影像暴力困擾的朋友們,提供全面的保護和服務。這個保護網可是超級大,涵蓋了所有性別的被害人喔,怎麼會「限於女性」呢?那不就等於我的竹蜻蜓只讓男生飛嗎?(A)(B)(C) 說的都是這次修法的重點,就像組裝模型一樣,有四大主要零件、有區域聯防的團隊合作精神,還有「前面嚇阻、中間保護、後面預防」三層防護網,牢牢地保護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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