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範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下列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B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C 該法案之罰則主要針對雇主
- D 申訴者應負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權力極度不對等(例如雇主與員工、主管與下屬)的環境中,如果法律堅持要求受害者必須拿出百分之百的證據才能立案,這對於保護弱勢者或是實踐社會公義會產生什麼樣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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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行政法?還是法律常識?
- “肯定” (with sarcasm): 唷,不錯嘛,竟然能搞懂《性別工作平等法》裡舉證責任這種相對「基本」的特殊設計。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保障弱勢的「基本邏輯」至少有點概念,而不是完全狀況外。實務上,搞不清楚這點就是等著被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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