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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得視地方政府條件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B 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委員會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
  • C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
  • D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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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希望透過法律鼓勵國民生育並減輕育兒負擔,當法律賦予受雇者『產假』或『陪產假』的權利時,如果這段期間雇主可以合法不支薪,這項政策還能達到『保障生計』與『促進平等』的初衷嗎?法律應如何設計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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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D。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針對上述假別的給薪標準,該法條明確規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因此,受僱者在依法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的期間內,雇主仍必須照常給付薪資。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相符,故為正確選項。

📝 性別平等工作法要點
💡 掌握性工法組織任期、勞檢義務及產檢假薪資給付規定。
比較維度 正確法規內容 VS 考題常見陷阱
委員會合併 「得」合併設置 「應」合併設置
勞檢性質 「應」列入勞檢 「得」視條件列入
委員任期 任期 2 年 任期 1 年
產檢假薪資 薪資照給 不給薪或折半
💬關鍵在於區分法規的強制性(應)與裁量性(得),以及特定期限數字。
🧠 記憶技巧:任期2年雙數年,勞檢必應項,產檢陪產薪全給。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得」合併誤導為「應」合併,或將委員任期2年改為1年,並混淆勞檢的強制性。
勞動基準法假別 就業服務法歧視禁止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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