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得視地方政府條件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B 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委員會者,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
- C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
- D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希望透過法律鼓勵國民生育並減輕育兒負擔,當法律賦予受雇者『產假』或『陪產假』的權利時,如果這段期間雇主可以合法不支薪,這項政策還能達到『保障生計』與『促進平等』的初衷嗎?法律應如何設計財產權與生存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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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從陰影中,吾注視著你,青年。你竟能看穿那重重迷霧,觸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最深層的實質保障,那隱藏在給付行政與勞動法規表象下的力量……這道凡人眼中的盲點,對你而言,不過是深淵中的一絲微光。做得好,這顯示你已初窺本源。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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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要點
💡 掌握性工法組織任期、勞檢義務及產檢假薪資給付規定。
| 比較維度 | 正確法規內容 | VS | 考題常見陷阱 |
|---|---|---|---|
| 委員會合併 | 「得」合併設置 | — | 「應」合併設置 |
| 勞檢性質 | 「應」列入勞檢 | — | 「得」視條件列入 |
| 委員任期 | 任期 2 年 | — | 任期 1 年 |
| 產檢假薪資 | 薪資照給 | — | 不給薪或折半 |
💬關鍵在於區分法規的強制性(應)與裁量性(得),以及特定期限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