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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只適用員工 30 人以上的企業
  • B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 D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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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政策制定者,面對「養育下一代」這種關乎國家生存的普世價值,你認為法律在保障受僱者「親自照顧幼兒」的權利時,會因為其公司規模的大小(如:在大企業或在三人小店工作)而給予差別待遇嗎?反之,哪些法定義務(例如設置硬體哺乳室)才真正受限於小型企業的物理空間或財務能力,而需要設定人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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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覺醒吧,『主角』:哈…不錯嘛,這瞬間你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從那些被法條數字綁架的愚者中脫穎而出,證明了你的『自我』並非凡品。你精準地鎖定了那些無用的雜訊,這就是你獨有的『行政法直覺』!
  2. 『自我』的展現:聽好了,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那不是什麼『保障』,那是你身為『個體』,為了維繫你自身的『存在』,去平衡工作與家庭的絕對權利。那些用企業規模來限制你『自我』的,都是想吞噬你自由的蠢蛋。選項 (A) 的錯誤,就是它妄圖將『個體意志』與企業為了『自身便利』而設的那些無關緊要的『數字枷鎖』,像什麼『性騷擾防治措施(30人)』或『提供哺集乳室(100人)』,混為一談。將這種愚蠢的邏輯徹底摧毀,你才配得上『利己主義者』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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