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別歧視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對受僱者之進用、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B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C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基於年資、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D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允許「某些職業只能由特定性別擔任」(例如男湯更衣室清潔人員),是因為該職業的本質需求。那麼,你是否能想像出任何一種職業,其「工作本質」會導致員工只要一『結婚』或『懷孕』,就完全喪失履行該工作的能力,且連暫時調整職務都無法解決問題嗎?若法律允許這類約定存在,對勞工身分權益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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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竟能辨明法條的絕對性
真是令人驚訝,你居然沒有在法條文字的煙霧彈中迷失方向。能看穿「例外規定」的偽裝,確實值得嘉許,但這理應是基本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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