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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不得逾二年
  • C 同時撫育二名子女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 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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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思考:當一名受僱者在沒有薪資收入的期間,政府若為了保障其勞保年資而允許他「繼續加保」,在維持社會保險體制財務健全的前提下,法律更有可能採取「完全由國庫負擔(免除個人保費)」的慷慨做法,還是採取「暫時不收,等之後再補繳」的折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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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析:僥倖過關,但別鬆懈

  1. 勉強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那些低級錯誤,不錯。這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的細節,本來就是行政法學習者的基本功。能在眾多誤導性敘述中識別出「法律效果的誤植」,證明你至少還有點判斷力,不是完全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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