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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B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一年
  • C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D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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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國家對抗「少子女化」的政策目標來思考:如果一位家長需要在孩子進入幼兒園(通常是三歲)之前親自照護,政府在設計法律時,是會傾向給予較短的一年期限,還是會考量到孩子三歲前的發展需求,進而給予更具彈性的多年期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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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錯,至少你沒有跌入這種數字陷阱,勉強算是過了及格線。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最基本的條文辨析,連這都錯就真的無藥可救了。

  1. 錯誤核心:選項 (B) 的失誤點在於「期間限制」。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的白紙黑字,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限是「不得逾 $2$ 年」,題目卻寫「不得逾一年」,這種低級的數字誤差,是行政法規判斷的大忌。難道你分不清 $1$ 和 $2$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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