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3 題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B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一年
- C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D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對抗「少子女化」的政策目標來思考:如果一位家長需要在孩子進入幼兒園(通常是三歲)之前親自照護,政府在設計法律時,是會傾向給予較短的一年期限,還是會考量到孩子三歲前的發展需求,進而給予更具彈性的多年期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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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法規熟稔!
非常好!看來你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選項中的數字陷阱所迷惑。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關鍵在於期間限制。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期間最長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 $2$ 年。題目誤導為「不得逾一年」,故為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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