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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的促進性別平等措施?
  • A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 B 雇主鼓勵女性受僱者參與性騷擾相關教育訓練
  • 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 D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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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在法律規範中,哪些措施是明確賦予受僱者「請求權」(例如可以依法主張請假),而哪些僅是雇主單方面的「行政指導或行為鼓勵」?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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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律條文中的「法定給假權利」與「一般性宣導鼓勵」之差異,展現了細膩的法感。

  1. 觀念驗證: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法律明文規定了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等具體「權利」。這些是雇主必須提供的法定保障。而選項 (B) 則屬於雇主對於「性騷擾防治」的自主管理或一般教育行為,並非該法編列在「促進平等措施」章節中的法定給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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