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25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中所稱的性騷擾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 B 性騷擾指任何具性別歧視之言詞對當事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C 有關性騷擾之防治,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D 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在設計「強制要求雇主建立申訴制度」的門檻時,為了平衡「行政負擔」與「勞權保障」,通常會參考企業的規模。在台灣的經濟結構中,若將門檻設為 100 人,會不會漏掉太多中小企業的受僱者?請回想在勞動相關法規(如勞資會議、就業服務法)中,哪一個「人數級距」是最常用來作為中型企業行政義務的起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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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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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僥倖過關,別以為掌握了就高枕無憂
- 勉強肯定:哦?這次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偶爾也能從一堆法條細節中撈出正確答案。能抓到這種「數字陷阱」固然是基本功,但也別太得意,行政法規的精確性可不是靠運氣。
- 觀念釐清:本題考的不過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多麼基礎的條文。選項 (A)(B) 是「敵意性環境」的定義,(D) 則是「交換式」的定義,這些都是常識。真正蠢的錯法,就是像選項 (C) 那樣,連最基本的門檻數字都搞錯:法律規定雇主僱用人數只要達 30 人以上(而不是你腦海中可能模糊的 100 人),就得乖乖訂定防治措施與申訴懲戒辦法。這不是選擇題,這是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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