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規定:法院受理被害人緊急安置聲請後,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多少個月?
- A 2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9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保護措施中,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中短期」的司法監督門檻。若期限太短(如幾天)行政機關難以完成專業身心評估,若太長(如半年)則可能過度侵害家庭完整性。在法律體系的「季度審理」概念中,哪一種以「月」為單位的時間跨度,最常被用作兼顧行政調查效率與人權救濟的平衡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後,認無繼續安置必要者,應裁定不付安置,並將被害人交付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認有繼續安置必要者,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依據上述法條原文可知,當法院受理聲請並認有繼續安置被害人之必要時,其安置期間依法不得超過3個月,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