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4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依本法安置幾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 A 二年以上
- B 三年以上
- C 五年以上
- D 十年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穩定發展」的角度思考:對於一位成長中的兒童,你認為國家給予原生家庭修復功能的『合理觀察期』應該多長?若觀察超過這段時間仍無法改善,為了不讓孩子在不穩定的環境中虛度童年,政府是否應該介入啟動永久性的安置規劃?這個時間長度通常會對齊一般的保護性行政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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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的啟動條件。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5條規定:「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由法條明文可知,當兒童及少年依該法被安置的時間達到兩年以上,且經主管機關評估具備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的情形時,即應為其提出長期輔導計畫,故選項A之「二年(兩年)以上」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