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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1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幾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 A 三歳
  • B 六歲
  • C 十二歲
  • D 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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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國家福利資源的優先分配,通常會優先針對「完全不具備自主生活能力、且最依賴家庭照護」的生理發展階段進行補助。請思考:在現行國民教育與社會認知中,哪一個年齡節點被視為一個人從『兒童期』正式邁向『青少年期』的分水嶺?這個分界點通常也反映在法律對於「兒童」定義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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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精確。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 12 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應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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