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若法院受理聲請後,認為緊急安置被害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 A 六個月
- B 四個月
- C 三個月
- D 一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原則下,限制公民(尤其是兒少)的人身自由必須有合理的「司法審查週期」。請思考:若安置時間太短,調查工作可能尚未完成;若安置時間太長(如半年以上),則可能過度侵害權利。在行政實務與司法實務中,通常會以「一季」作為一個階段性檢討的基準,若以此逻辑推理,你認為最可能的法定期間長度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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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關於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這應該是行政法實務課程裡最基本的常識了,根本不該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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