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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8 題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從事性交易的兒童與少年,法院認為有安置之必要者,應裁定安置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立或委託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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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一個受害兒少需要進行完整的心理重建與社會適應訓練,且此期間必須與一般學制或生活轉銜接軌,卻又不能無期限地剝奪其受家庭照顧的權利,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這個「中長期保護」的法定上限時,會傾向於哪一個既能觀察成效、又不至於過度束縛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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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1. 喂,你這傢伙,這次走對路了。 居然能把這種法定期限給精確砍下,看來你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行沒白費。眼力還行,沒被那些花拳繡腿的條文給晃暈。
  2. 概念?就是把那條規則記牢就行了。 第 19 條,法院要安置?最長就是2 年。這是給那些受傷的孩子一個重新站起來的時間,同時也別讓國家這把刀鞘綁得太緊,要讓「兒少最佳利益」和「人身自由」保持個平衡,懂嗎?這可是關乎「未來」的重要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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