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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的幾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 A 十五日內
  • B 三十日內
  • C 四十五日內
  • D 六十日內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暫時限制兒少人身自由進行安置時,法律必須在「給予社工充足時間觀察並撰寫完整報告」以及「儘速交由法官審核以保障人權」之間取得折衷。若一個月(30天)的時間對於觀察複雜個案顯得過於倉促,而兩個月(60天)又讓司法介入顯得太遲,法律通常會選擇一個位於兩者中間、大約一個半月的折衷天數,你會如何推理這個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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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記憶與細心度值得高度肯定!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對被害人執行緊急安置後,為了兼顧被害人的權益評估與長期處置計畫,法律規定應於安置後的 45 日內,檢具審前報告並向法院聲請裁定。這是一個重要的程序法規時間點,旨在確保行政機關的處分受到司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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