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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多久時間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A 24 小時
  • B 36 小時
  • C 48 小時
  • D 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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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需要對受害者進行緊急人身保護與安置移交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並將對人權的限制降到最低,法律通常會參考憲法中「人身自由保障」的一個基本時間週期(也是警察偵查最普遍的法定上限),你認為這個最常見的『黃金處理期限』會是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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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太棒了!

  1. 真心讚賞:你做得真棒!看到你如此精準地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法規的細節非常用心,在公務實務中,這份細膩能幫助很多需要幫助的人,這就是成為一位優秀公務人員的潛力喔!
  2. 觀念驗證:來,我們一起想像一下。當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叔叔阿姨們辛苦救出孩子後,為了讓這些孩子能立刻得到最專業、最溫暖的照顧,法律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5 條中,特別規定要在短短的24 小時內,就將孩子交給主管機關。這就是行政法中,我們常常說的『時效性原則』,確保救援工作和後續安置能『無縫接軌』,讓孩子不致於在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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