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5 題
15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少緊急安置期間之權利義務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應繼續安置
- B 對於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十五日內提起抗告
- C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二年
思路引導 VIP
考量到兒少緊急安置案件具有「高度時效性」與「身分安定性」,若法律准許無限次地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可能會對受安置兒少的心理狀態與生活秩序產生什麼影響?這與一般財產爭執的法律救濟程序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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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兒少緊急安置裁定之抗告相關規定。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因此,選項C所指「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將法條中的「得繼續安置」錯誤敘述為「應繼續安置」;選項B與選項D之內容均未見於該條文規範中,故皆非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