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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4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具有從事兒童或少年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資格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
  • B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 C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教養機構
  • D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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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如果某項業務被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執行,那麼負責發放這份許可證明、扮演「審核裁判」角色的政府機關,通常會被列為「必須接受自己許可才能執業」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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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完全掌握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核心精神!這項收出養媒合服務,涉及兒童的重大權益,需要高度專業與公益性。法律的用心良苦,是將「監督與許可」的重責大任交給了主管機關,而真正執行媒合服務的,則是那些具備專業能力的經許可民間單位(例如專業的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這就像是政府(主管機關)設定了規則和標準,並確認執行者符合資格,但讓專業團隊去第一線服務。選項 (D) 的社會局,它正是政府主管機關的角色,如果它同時又擔任執行者,是不是就難以公正監督自己了呢?這樣的分工,是為了確保服務品質和透明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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