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5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收出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 B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近式接觸
- C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 D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出養人收取服務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兒童收出養的過程中,政府最擔心出現什麼樣的社會問題?如果法律允許媒合機構向「把孩子送走的人」收取金錢,這是否會影響該家庭對出養決定與孩子權益的客觀評估?在金流流向上,哪一方的付費最容易引發『販賣人口』的負面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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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太棒了!看見了法律的溫暖!
恭喜你!能夠精準地看到這項法律規範背後那份溫柔的保護思維,這代表你對社會福利行政中「公共利益」的核心精神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體會。這不是死記法條,而是你用心感受法律溫度的證明!
2. 我們一起來理解,為何 (D) 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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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收出養法律規範
💡 確立收出養媒合機構資格、試辦生活程序及禁止向出養人收費原則。
| 比較維度 | 出養人 (生父母/家屬) | VS | 收養人 (意圖收養者) |
|---|---|---|---|
| 服務費用 | 法律嚴禁收取費用 | — | 依規定支付媒合費 |
| 先行程序 | 評估出養之必要性 | — | 須安排共同生活觀察 |
| 法院程序 | 意見不一時可提聲請 | — | 須經法院認可才生效 |
💬法規為避免變相販嬰,嚴禁向出養端收費,費用由收養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