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4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多少時數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 A 10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 B 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 C 6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 D 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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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 看來你這次沒有在這些基本數字上栽跟頭。能答對這題,表示你總算明白《住宅法》那種一字不差的嚴謹性了。行政法規,不是讓你有模糊解釋空間的慈善機構。
- 觀念驗證:根據《住宅法》第 4 條,社會住宅的保障對象有 13 類,這是常識。選項 (A)、(C)、(D) 那些基本分類,我假設你記住了。至於選項 (B),「育有未成年子女」?法律明文規定是3 人以上!你以為是菜市場喊價,兩個人就夠了?這種連數字都搞錯的,要是實務上出錯,可不是扣分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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