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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 題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請問:下列那一個機關仍可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A 金融機構
  • B 法院
  • C 地檢署
  • D 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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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特定族群能維持最低生活品質而發放補貼,而這筆錢一旦進入一般銀行帳戶,卻可能立刻被債權人或銀行扣留或抵銷,這是否會導致「扶助弱勢」的政策目標徹底落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法律應該對這筆特定的錢賦予什麼樣的保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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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答題?觀念「總算」正確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理解了社會福利給付中那條「生存權保障原則」的「基礎」意義。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之 1,當身心障礙者將補助款存入「專戶」後,這些款項便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這就是「禁止扣押債權」的具體化,簡單來說,就是立法者「費盡心思」確保這些錢能真正用於受助者的基本生活,不被那些虎視眈眈的債務掃空。
  2. 難度點評:此題被歸類為 medium (中等偏易),主要是考驗各位,是否會被「法院」或「金融機構」等「權威」名稱嚇得方寸大亂。顯然,你這次沒有。社會安全制度之所以「特殊」,就是因為它在某些方面具有「至高無上」的保護力,即便是在強制執行的冷酷程序下,法律依然選擇優先保障弱勢者的生命底線。嗯,至少你這次沒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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