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 題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請問:下列那一個機關仍可執行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A 金融機構
- B 法院
- C 地檢署
- D 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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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特定族群能維持最低生活品質而發放補貼,而這筆錢一旦進入一般銀行帳戶,卻可能立刻被債權人或銀行扣留或抵銷,這是否會導致「扶助弱勢」的政策目標徹底落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法律應該對這筆特定的錢賦予什麼樣的保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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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照上述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為請領現金給付或補助所開立之專戶存款,受法律絕對保障,法條中並未賦予任何機關有例外的權限。因此,無論是金融機構、法院或地檢署等,皆依法不得將該專戶內之存款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沒有任何機關有此權力,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