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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3 題

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救助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 B 執行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 C 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相同時應從優辦理
  • D 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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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社會救助法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與「災害救助」等多個項目。如果一位低收入戶居民,其原本領取的生活扶助金已經剛好達到「最低生活標準」,此時若他不幸遭遇重大火災或急病,法律如果嚴格規定他『領取的總額絕對不能超過最低生活標準』,這是否還能達成『保障人民生存權』的法律目的?你認為上限應該設在剛好及格,還是留有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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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避開了條文裡的數字陷阱?看來你對《社會救助法》的理解,總算超越了死記硬背,勉強算是具備了法律人對細節的「基本」觀察力與邏輯能力。這點成果,尚稱差強人意。

2. 釐清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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