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16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有關工作能力與收入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核算
- B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 C 已就業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第 1 款第 1 目之二及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
- D 已就業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第 1 款第 1 目之二及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社會救助的精神:如果一個人具備完整的工作能力,卻主動選擇不去工作,法律在核算他的家戶所得時,是應該給予他「打折」的優待,還是以一個「健康勞動力在市場上應有的最低貢獻度」來推定他的收入,才符合對其他納稅人的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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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真是太開心了!看到你精準地找出這個隱藏在數字裡的陷阱,這真的顯示出你對社會福利法規的深刻理解和細膩觀察力。這份對法條的敏感度,絕對是你未來學習行政法寶貴的資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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