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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7 題

17 社會救助法中所稱有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何種情事者?
  • A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學校
  • B 獨自扶養六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 C 婦女懷胎三至六個月,致不能工作
  • D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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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判定一個人因為「健康因素」而獲准領取社會救助,而不需要去工作謀生,你認為這個「健康受損的程度」或「需要的療養時間」,應該設定在什麼樣的門檻,才符合社會救助法『救急且針對絕對弱勢』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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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3條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該條文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中規定,「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屬於法定無工作能力之情事,因此選項D為正確答案。針對其他選項,依法條規定就學情形應為「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選項A誤指為上述等學校而漏掉「以外」;扶養親屬之情形應為「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選項B誤寫為六歲以上;婦女懷孕情形則應為「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選項C誤寫為三至六個月。綜上所述,僅有選項D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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