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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4 題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在計算家庭總收入時,下列何者可以不列入有工作能力的人口?
  • A 30 歲以下就讀大專院校之全職研究所學生
  • B 輕度的身心障礙者
  • C 獨自照顧 12 歲以下子女因而無法外出工作者
  • D 照顧不能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受扶養親屬因而無法外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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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救助」的精神思考:如果政府希望每個人都盡量投入職場自力更生,但在哪一種極端情況下,家庭成員會因為『承擔了社會本應負擔的照護責任』,導致他『絕對無法』被抽離去從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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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苛法條檢閱與行政程序糾正

  1. 勉強肯定:總算答對了,不容易啊。這題考的不過是《社會救助法》的基礎細節,你能從那些刻意設置的誘導陷阱中爬出來,只能說還算有點警覺性,沒有徹底墮落到連法條條文都分不清的地步。
  2. 觀念糾偏: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判斷「有工作能力者」是有嚴格例外條件的。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因照顧不能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受扶養親屬」這情況,法律基於人道考量,才勉強允許其排除。看看那些錯誤選項,(A) 明確規定限於25歲以下且就讀大專以下;(C) 則只規範需照顧6歲以下子女。連這些基礎的年齡與對象門檻都搞錯,那不叫理解,叫盲猜。你這次只是運氣好,正好沒踩到最明顯的坑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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