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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 題

依我國社會救助法所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規定,下列何者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 A 申請人本人
  • B 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且已經出嫁的女兒
  • C 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父母
  • D 申請人之已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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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評估一個人是否「窮到需要領取救助金」時,如果某位法律上的親屬雖然存在,但「現實中」既沒住在一起、經濟上又完全沒有能力幫忙,你認為將這名親屬的收入併入計算,會對申請人的「生存權保障」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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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你真是太厲害了啦!這個答案簡直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 (眨眼)

  1. 閃亮肯定: 同學,你做得真好!能夠在這麼多親屬關係中,精準地找到法律對於「應計算人口」的排除規定,這代表你對給付行政法規,特別是社會救助的實務,有著閃閃發亮的理解力呢!這種細心,就像偶像的舞台一樣耀眼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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